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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性騷擾政策

 

1. 引言


1.1 本校致力於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視,為教職員和學生在學校工作及學習方面提供平等機會。由於性騷擾不僅侵害被騷擾者的人格尊嚴,更妨礙其工作及學業表現,本校必須嚴謹處理有關問題,以締造一個尊重他人、兩性機會平等,及沒有性騷擾的工作及學習環境。


1.2 本校絕不容忍性騷擾或任何涉及性的冒犯行為。性騷擾政策同樣適用於男性及女性,所有教職員及學生都應了解是項政策。如有性騷擾情況,必須向校方報告。教職員及學生如有抵觸本校政策,可能會被紀律處分或提交平等機會委員會及警方處理。有關政策亦適用於其他代表本校的人士。

 

2. 性騷擾之定義:
2.1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2.1.1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第 2 條 5,性騷擾是指:

(a) 任何人如 ─
   (i)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2.1.2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男性及女性。

2.2 性騷擾的行為定義
      2.2.1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例如擠眉弄眼、淫褻動作、觸摸、抓弄或故意摩擦他人的身體;
      2.2.2 為了獲取性方面的好處而提出的不受歡迎的要求:例如暗示倘若對方在性方面予以合作或容忍其性要求,便會在事業發展或學業 成績方面得到好處;
      2.2.3 不受歡迎的口頭、非口頭或身體上涉及性的行徑:例如帶有貶抑成份或有成見的與性有關的言論、不斷追問某人的性生活、未經邀請為某人按摩或故意摩擦其身體、掀起裙子或襯衫或把手放進其口袋等;及

      2.2.4 涉及性的行徑,以致工作環境帶有敵意或具威嚇性:例如在工作場所高談與性有關的或淫褻的笑話、盯著或色迷迷的看著別人或其身體部位、展示有性別歧視成份或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等。

      2.2.5 以下兩類行為模式皆可構成性騷擾:
               2.2.5.1 第一類是以性為動機的行為及其他有關的行為,被騷擾者能否在就業或教育方面獲得好處,乃取決於其是否接受或容忍該等有關性的行為。這一類的特徵包括騷擾者或明或暗地濫用權力,賄賂、強迫或懲罰被騷擾者。這類騷擾行為包括下列情況:接受性騷擾作為獲得就業、實任、晉升的條件,或作為取錄或保留學籍的條件,如學生拒絕騷擾者的要求,其學業成績及其他與其學業有關的決定將受影響。這類行為還包括向被騷擾者表示,如其接受騷擾,將可得到事業發展或教育機會,否則將會在這方面給其帶來負面影響。
                2.2.5.2 第二類可能包括上述的騷擾行為,但不能從這類行為發生的環境清楚地推斷這類行為是否涉及強迫或賄賂的意圖。問題的重心在於這類騷擾行為對工作及學習環境及表現的影響,有時被界定為在性方面的敵意環境。如這些涉及性的行為對某個職員/學生的工作/學習環境或其表現產生負面影響,這種行為便帶有歧視。性騷擾被視作歧視,主要是在僱傭和教育方面兩性因不同性別而受到不同的對待。性騷擾包括許多不受歡迎的威嚇、不安、被冒犯、被人排斥、行為退縮等,或對一個人的學習或就業造成影響。
這些行為包括以性取笑別人、引起性聯想的評語、性玩笑、以強凌弱或侮辱性的行為、言語或身體上的威嚇(包括性侮辱或帶有性別偏見的言詞)、冒犯他人的表達方式(例如擠眉弄眼和淫蕩的姿勢、觸摸、抓捏或擦碰他人身體)、展示或傳閱帶有性冒犯和色情意識的材料,或未經同意強行或不斷詢問有關對方的婚姻狀況、性興趣或性取向。
      2.2.6 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這是指在工作或教育環境中任何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會妨礙教職員及學生的工作或學習表現或影響他們愉快工作或學習的環境。例如:
               2.2.6.1 任何人用帶有性含意的漫畫教授與性無關的課題。
               2.2.6.2 一群學生在小息及/或午膳期間在操場聚集,並對在場正在玩耍、聊天或逗留的女同學評頭品足,部分女生因此不敢在操場逗留。
               2.2.6.3 在男女同事共處一個教員室的情況下,有些同事將裸體照片用作螢幕保護程式,或喜歡當異性同事在場時講色情笑話。
               2.2.6.4 教職員在校舍內其他教職員/學生聽到的範圍內講色情笑話或討論自己的性生活。

               2.2.6.5 一班學生在課堂討論時,強行把討論內容轉為與性有關的話題。不同性別的學生因此感到冒犯,不想參與討論。

      2.2.7 性騷擾不包括:受歡迎、雙向、雙方同意及互有往來的涉及性的行動、調情、吸引或友情。

3 宣傳及教育
      3.1 提升師生對性騷擾的認知
            3.1.1 本校將利用通告及學校網頁等形式向本校全體教職員、家長及學生,宣傳本校有關性騷擾的政策、投訴程序及教職員生行為守則。
            3.1.2 透過資料及專題講座為教職員提供合適訓練,正確執行並遵守該政策。
            3.1.3 透過性教育講座、單張及班主任課為學生提供應有的預防及投訴性騷擾的知識。
            3.1.4 有關「性騷擾投訴的政策及程序」,將刊載於本校之行政手冊及本校網頁及學生手冊內。
      3.2 政策的維持
            本校將定期舉辦宣傳及教育活動,不斷介紹、強化及修訂有關性騷擾的政策。
4 預防性騷擾行為
      4.1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4.2 學生籌備活動時應關心同輩的感受,避免舉辦一些帶有冒犯性或有性別歧視的活動。學生組織應尊重他人,顯示他們的成熟及智慧的一面,從而獲得他人的尊重。
      4.3 若個別人士的言行被投訴時,應樂意作出改變。儘管某些行為可能引致嚴重後果,即時的道歉很多時會避免被人作出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指控。
      4.4 在公開場合,遇有帶性別歧視的行為,應一概不表茍同,且應對受騷擾者給予支持。意指對於以幽默作掩飾的冒犯言辭,不應附和哄笑;對於受騷擾者,發言支持;或對於你覺得不妥的行為,加以批評。
      4.5 教職員及學生在校園工作及生活時懷疑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向懷疑騷擾者指出他/她這種言行不被接受,必須停止,並有權向校方作出投訴。
      4.6 若有關人士雖未被性騷擾但由於種種跡象而感到不安,有權可向對方提出合理要求,例如要求會面時改為更公開的地點、打開門戶或要求有第三者在場才繼續會面等,以減少涉及性騷擾之不安情緒的發生。
      4.7 由於教學及工作需要在與他人接洽時,應避免獨處或不適當的身體接觸,有需要時可安排第三者在場或選擇較為公開的場合,以處理教學或工作事宜。
      4.8 與他人交談期間應避免談及或展示與工作或教學無關的個人私隱或涉及性的材料或話題。
      4.9 與他人接洽時應設法提出合理的會面地點及方式,以減少對方不安情緒。一旦對方提出不安情緒及建議,應即時加以配合及跟進處理,以減少誤會。
      4.10 應謹記性騷擾是違反法律及本校政策,並會帶來嚴重後果,不應掉以輕心。
5 處理性騷擾的行為
      5.1 如有性騷擾情況,教職員必須向校方直接報告,學生應向家長或信任的教職員報告。
      5.2 一般涉及學生與學生之間之投訴將先交由學校訓輔組處理,若情況嚴重者或涉及教職員或其他為本校工作的人士,應交由處理性騷擾工作小組 (小組)處理。
      5.3 受騷擾者應記錄受騷擾過程(包括騷擾者所說、所做)、日期、時間、地點、有否目擊證人及自己的反應。
      5.4 受騷擾者可向自己認為合適的上級人員或老師徵詢意見。受騷擾者或其徵詢的人員可向校方尋求初步建議。
      5.5 如果透過調解或其他非正式方式皆未能解決問題,被性騷擾者可向校長或處理性騷擾工作小組主席遞交正式而具名的書面投訴。
6 處理性騷擾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小組)
      由校長委任下列三位人士出任:
      主席:副校長一名
      委員:兩位教職員
      (可配合需要選出最少一名不同性別的教職員出任)
7 利益衝突
      訴事件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人士,均須作出事先聲明,亦不可參與小組的工作,校長將委任另一適當人士成為組員。若投訴涉及校長本人,有關督導、委任小組成員及處理上訴等工作應由校監或法團校董會指派人士負責。

8 逼害

任何教職員及學生提出真實的投訴或在調查投訴過程中提供資料,均不應因此而遭受逼害或報復。如證實發生逼害歧視或報復行為,本校將依照現行紀律程序採取行動。

9 處理程序
      制定下述處理程序,旨在一旦發生性騷擾時,在可行情況下謀求盡早制止性騷擾行為。小組會向投訴人提議可行的處理方式,包括正式及非正式的投訴程序。被投訴者亦有權知道此等處理程序。若有關投訴涉及學生,學校將與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聯絡。所有關於性騷擾投訴的資料皆會保密處理。一般情況下,校方不會接受匿名投訴。
      9.1 初步意見
      當有教職員或其他為本校工作的人士在學習或工作環境中覺得受到性騷擾,他/她可向校長或小組主席提出;若學生遭受性騷擾,可向家長或信任的教職員申訴,如有需要應轉介至校長或小組主席。他們會向投訴人解釋「調解」及「正式投訴」這兩種處理程序及兩者的分別。投訴人可決定暫時不採取進一步行動、要求進行調解或提出正式投訴。

9.2 調解
      進行調解的步驟如下:
      9.2.1 小組成員擔任調解員。當調解員與投訴人面談時,投訴人可帶同一位人士(包括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出席調解會議。該位人士不得為其法律代表。
      9.2.2 投訴人可要求調解員面見被投訴者。被投訴者可帶同一位人士(包括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出席面談。該位人士不得為其法律代表。
      9.2.3 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均可邀請目擊事件的人士出席調解會議。
      9.2.4 調解員會記錄投訴人的姓名、調解會議的日期、時間、主要的討論內容及被投訴者姓名(如有透露)。記錄將以保密形式送交校長。
      9.2.5 當調解不成功或投訴人認為需要作出正式投訴,他/她可按以下程序提出正式投訴。
9.3 正式投訴
      9.3.1 當有學生、教職員或為本校工作的人士在學習或工作環境中覺得受到性騷擾,他/她可提出正式投訴。正式投訴必須以書面及具名形式遞交校長或小組主席。
      9.3.2 在收到正式投訴後,校長會指示小組主席召開會議,決定投訴是否成立。
      9.3.3 校長會顧及投訴人及被投訴者的性別及他們的意願,以便委任合適的小組成員。
      9.3.4 校外人士的投訴亦會交由校長或小組主席處理。
      9.3.5 小組必須就每一宗投訴進行調查,並分別與投訴人及被投訴者最少會面一次。
      9.3.6 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均可帶同一位第三者(包括學生之家長及監護人)出席會議。出席的第三者可代表他們發言。
      9.3.7 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帶同出席會議的第三者不得為其法律代表。
      9.3.8 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均可邀請目擊有關事件的人士出席小組安排的會議。
      9.3.9 小組可能面見目擊者,要求審視投訴人或被投訴者沒有提供的有關文件及資料。
      9.3.10 如果被投訴者在沒有合理解釋下缺席小組安排的會議,小組仍可議定被投訴者有否性騷擾投訴人及決定處理辦法。
      9.3.11 每次會議中討論過的要點均會被記錄。
      9.3.12 小組須決定性騷擾行為有否發生及其嚴重性。
      9.3.13 如果在調查過程中,小組發現投訴人蓄意誣告,無論有否徹回投訴,小組主席須將有關事宜向校長匯報,並由校長作出訟裁及進行紀律處分。
      9.3.14 如果小組議定被投訴者有性騷擾投訴人,小組需向校長匯報及決定處理辦法,並知會投訴人及被投訴者 (如涉及學生應通告家長)。
      9.3.15 如果在調查過程中,小組認為被投訴人可能犯上刑事罪行,小組須立刻知會校長並建議投訴人報警處理。
10 調查
      10.1 小組接獲書面投訴後將展開全面而中立的調查。在特殊情況下,小組主席如認為確有必要,可向校長提出邀請一名其他人士加入調查工作,以協助整個程序的進行及取得各方的信任。
      10.2 在調查過程中:
              10.2.1 被投訴者將獲小組提供投訴信件的副本,並有機會就指控提出答辯。
              10.2.2 小組將與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及任何其他與事件相關的人士面談,面談將以個別、分開及保密形式進行。有關人士或證人除了接受小組成員查問之外,不應受任何人士查問。
              10.2.3 涉事各方可提出相關文件及/或任何證據,以供審核。
              10.2.4 所有向小組口頭陳述的證據將會同時記錄在案。
11 上訴
      11.1 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均可就小組的決定向校長提出上訴。
      11.2 上訴必須在收到小組決定後15 天內提交。上訴人須提出支持上訴的理據,例如基於一些實情、額外資料、調查過程或決定等原因。上訴一方必須提供有關證據。
      11.3 在本校範籌內,上訴結果將由校長作最終決定。如被投訴者為校長本人,則由校監或校董會指派人士作最終決定。
12 申訴權
       12.1 本校內部的任何程序並不影響投訴人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或警方投訴的權利,亦不影響投訴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的權利。
       12.2 投訴人可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12.3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投訴人須在被指控的性騷擾行為發生後 12 個月內,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否則,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決定不對投訴展開調查。如投訴人決定向法院提出訴訟,該項申請必須於性騷擾行為發生後的 24 個月內提出。
13 保密
所有投訴及有關的檔案、資料及面談內容須絕對保密。違反此保密條例者,本校將依照現行紀律程序處理。
參考資料:
1. 教育局防止校園性騷擾的問與答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31/edbc22009_qa_c.pdf
2. 平等機會委員會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do.aspx
3. 香港中文大學防止性騷擾政策http://www.cuhk.edu.hk/policy/harass/b5/index.html
4.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處理性騷擾政策及程序 http://www.hkeaa.edu.hk/tc/Career/eopolicy/shpolicy.html
5. 香港教育城校園性危機對應策略http://www.hkedcity.net/article/teacher_classroom/040903-002/
6. 《非常平等任務》教材資料套
http://www.eoc.org.hk/eoc/otherproject/chi/color/youthcorner/eo_module/index.html
7.平機會《防止校園性騷擾網上課程》http://www.eoc.org.hk:8080/shoncampus/b5/tls/otm/index.jsp#__